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2页(259字)

又称押汇银行。根据信用证条款买入票据及/或单据的银行。议付银行对受益人的票据及/或单据办理议付,实务上又称为押汇。议付银行一般为通知银行或出口地其他银行。除非信用证限定某一指定银行为议付银行,受益人可以选择在当地任何一家银行议付。议付银行作为受开证银行邀请办理议付的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必须严格审单。如认为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即向受益人垫付规定的款项,然后向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偿。如开证银行无力偿付,议付银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上一篇:付款银行 下一篇:局外议付银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