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外议付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2页(395字)

又称转交银行、转议付银行、转押汇银行。未受开证银行邀请,对限制议付信用证或不可议付信用证进行局外议付的银行。出口商收到限制议付信用证或不可议付信用证后,不按规定向指定议付银行交单议付或向指定付款银行交单要求付款,而请其往来银行进行局外议付,局外议付银行买下汇票、单据后再转交指定议付银行办理局内议付,或将汇票、单据转交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要求付款。由于开证银行并不承认局外议付,局外议付银行仅能起到受益人的代理人的作用,而得不到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对局内议付银行所作出的法定承诺的保障,对开证银行也不具有局内议付银行的权利,开证银行有权拒绝承认其局外议付为有效议付。局外议付即使在信用证规定的议付期限内办理,如果单据到达开证银行时已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则这种交单即属无效。局外议付银行如遭到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的拒付,只能向受益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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