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远期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6页(251字)

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开证银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承兑并贴现,贴现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的信用证。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能向开证银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即期收款,在收款时间上和即期信用证并无区别,故称“假远期”。但受益人要负汇票到期时开证银行拒付而被追索的风险。假远期信用证一般用于买卖双方以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达成的交易,是开证银行对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信用证中一般附有:“受益人对该汇票得按即期汇票收汇,贴现息及承兑费用均由开证申请人承担”或其他类似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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