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支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7页(248字)

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可以在货物装运、交单前先行开具汇票,向指定的银行预先收取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的信用证。如预支信用证项下全部金额,受益人一般出具以开证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开证银行预支;如预支信用证项下部分金额,开证银行往往授权通知银行,转递银行或议付银行凭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和以后补交单据的声明或其他保证凭证预支部分货款,待货物装运后正式交单议付时,扣除预支货款及利息,将余额支付给受益人。部分预支信用证又可分为红条款信用证和绿条款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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