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7页(278字)

贸易双方各自向对方开出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中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往往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通知银行;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银行往往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银行。两张信用证可以分别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须待对方开立回头信用证经受益人接受时,才通知双方银行两份信用证同时生效。对开信用证通常用于易货交易、加工业务及补偿贸易,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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