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69页(256字)

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支付价款的行为。仅仅审核单据而不支付价款不能作为议付。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就是议付银行。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即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备货和办理装运,备妥全部单据,签发汇票,连同信用证正本,送交议付银行办理议付。议付银行审核单据,如认为单据和信用证相符,即扣除应扣除的利息,将票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银行办理议付后,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及/或汇票寄给开证银行或代付银行索偿。议付银行如遭到开证银行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所垫付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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