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整的审查与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53页(675字)

第三十二条 在本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对预算进行调整的,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返还、补助、国债资金使用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需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但政府应按上级规定的使用方向和原则使用,并将使用情况于当年六月和年底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政府编制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通报预算调整情况,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依据和说明提交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作专题汇报。人在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及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政府应当按照预算调整决议执行,并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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