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53页(2012字)

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决算草案。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和预算执行中预算的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 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二)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预算执行单位采取的纠正、改进措施;

(四)本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分别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时,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同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列到“类”、“款”,重点项目到“项”的决算收支表;

(二)一级预算单位收支决算表;

(三)基金收支决算表;

(四)上级补助收入及本级补助下级支出情况说明;

(五)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支出表,国债资金使用情况表;

(六)有关决算的相关说明材料。

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违法违规资金统计表;

(三)重点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四)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决算草案主要内容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反馈情况。

第四十条 政府应当在同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同时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重点支出完成和绩效情况;

(三)接受上级补助款项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预算收支平衡以及超收收入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类级科目超收超支、减收减支的原因;

(六)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专项拨款使用情况;

(七)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及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议后,应当作出是否批准本级决算的决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决算批准后,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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