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有效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0页(365字)
信用证规定的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一切信用证都必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受益人的单据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才有效。如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受益人所在地,受益人应按信用证规定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向出口地议付银行提交汇票和/或单据办理议付,或向出口地指定代付银行交单付款,或向通知银行或出口地其他指定银行提交汇票和/或单据要求寄单;如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银行所在地,则受益人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向开证银行提交汇票和/或单据,办理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如信用证规定有效期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情况,但未列明自何时起算时,开证银行的开证日期将被认为是起算日。如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适逢受单银行的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该银行的次一营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