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1页(1370字)

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受益人通常是合同中的卖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以双方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为依据的。若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买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就成为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先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才能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买方义务: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与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买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是指买方请求银行开立信用证的时间、信用证的类型、信用证的内容以及开证银行都应该符合合同的规定。(1)开立信用证的时间:如买卖合同中订明开证时间,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如合同中未订明开证时间,则买方应于合理时间内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合理时间,应按商品的种类、市场情况、装运时间等而定。一般来说,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开始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将信用证开到受益人。(2)信用证的种类:买方应按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信用证种类开立信用证,否则即作为违约。(3)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的内容应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否则,买方有义务指示开证银行按合同修改信用证。(4)开证银行: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开证银行,则买方应向指定的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如合同中未规定开证银行,根据一般法律规则,买方应通过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开立信用证。买方按合同规定开立了信用证后,如果发生开证银行在付款前倒闭或无力偿付时,买方还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再向其他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履行付款义务。《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曾有明确规定,将适当的信用证开给卖方时,买方的给付货款义务暂时停止,如不能凭信用证获得承兑、付款,则卖方以在合理时间通知买方为条件,可向买方要求径由买方付款。卖方义务:按合同规定协助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和按信用证规定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1)协助买方,使其能按时开证:如买方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须由卖方提供适当证明,并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者,卖方应于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否则买方不负延迟开立信用证的责任。(2)提交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信用证条款:卖方在接受信用证后,须按信用证条款装运货物并提交正确、完整的单据。只要受益人提交了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了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必须按信用证规定付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因此,卖方接受信用证后所交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时间等都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如卖方未履行此义务,以致无法凭信用证取得款项,其后果由卖方负责。卖方只能凭信用证取得款项,不得直接或依其他方式径向买方请求付款。如卖方不凭信用证请求付款致使买方遭受损失时,卖方须负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害(如进口许可证失效等)之责。但如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银行请求付款而无结果时,可按买卖合同直接向买方请求付款。至于信用证规定与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致使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应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从而确保既能做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又能履行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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