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款保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7页(347字)

开立人向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书。共有三种情况:(1)托运人为消除提单上货物或包装不良等内容的批注,以求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书面保证,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托运人赔偿。(2)进口商(收货人)在未收到提单或遗失提单的情况下,为及时提到货物,以减少码头仓储费而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经银行会签的赔偿保证书。开立人保证在收到或发现提单后,及时交给承运代理人,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这种保证书有时也称为担保提货保证书。(3)银行在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时,因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有不符点,要求出口商或通过另一家银行出具担保议付。万一单据因有此不符点而遭进口商或开证行拒付,保证退还议付款和利息。在我国,这种保证书是由进出口公司自己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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