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保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78页(285字)

银行应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即申请人)的请求出具给雇主(受益人),担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保证书。如在规定的期限以内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承保人要负支付修理费用而不予付款时,银行按保证书规定支付此项费用。保证书的金额约为合同金额的5%~10%。在简单的合同中,一般不另立保证书,而将维修保证列入履约保证书之中。对技术复杂的合同都需委托银行另行单独出立保证书。担保银行在承包人未能履行应负支付工程维修费用责任和收到工程需要维修费用的证明及其书面要求时,保证立即支付此项费用。保证书的有效日期始于工程完工之日,到维修期满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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