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3页(275字)

日本规定受惠国的出口产品运用给惠国成分条款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时必须持有的一种证明。此证明由该受惠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机构签发,做为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A的附件。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供日本海关当局签发的进口原料的进口许可证,或商业发票及装箱单等。日本政府还规定,它从第三国进口原料再出口到受惠国时,这些原料和日本原产的原料一样,可享受给惠国成份待遇,但这些原料若是应税商品,则必须在进口时纳过进口税的。对于某些皮革、人造革、玻璃纤维和纺织品等,日本政府规定给惠国成分规则不适用。参见“给惠国成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