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56页(1690字)

第五条 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举行日期;

(二)提出会议建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草案;

(四)提出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六)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并就代表变动情况予以公告;

(七)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八)决定代表团编组方案;

(九)组织代表广泛联系选民,征集意见,进行视察、调查,为会议提出审议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

(十)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15日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苏木、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组成代表团;代表不足十人的,可以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八条 各代表团在举行预备会议前,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三)决定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主席团、全体会议的表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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