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普惠制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7页(1494字)

又称加拿大普惠税方案。加拿大政府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实施办法。加拿大议会于1973年4月18日通过法令,批准政府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实行普遍优惠关税制度,并规定从1974年7月1日开始生效。最初有效期为10年,1983年延长至1994年6月30日,到期再议。此间,屡经修改。其要点如下:(1)给惠产品范围。农产品有94个HS四位数品目号下的242种产品,例如:鸭、鹅和大肉,肝、卵,鱼肉,带壳牡蛎,某些乳制品,用作填充物的羽毛、绒毛,天然海绵,兰花,某些豆类,坚果,某些水果、咖啡,稻米、米粉,燕麦粉、玉米粉,蜀黍,油,粗制花生油、椰子油,人造黄油,蜂蜡,某些罐头,乳糖和乳糖浆,化学纯麦芽糖,巧克力制品,某些糕点,面条,调味制品,饮料、酒,饲料,烟等。工业品除了176个HS四位数品目号下有关产品以外,全部给惠。不给惠的工业品主要包括某些石油产品、化工产品、纺织品和钢铁制品。(2)关税削减幅度。大多(约60%)为减税,少部分(约40%)为免税。减税幅度不等。加拿大对其海关税则目录表Ⅱ 2955条款所列的手工艺品,如果系受惠国原产,给予免税待遇。这些手工艺品必须具有典型的地方传统色彩和艺术特征,由艺人手工制得。(3)保护措施。主要根据“关贸总协定”第19条规定,采用例外条款。加拿大有关法令规定,如果国内任何一个生产商由于进口优惠关税引起或可能引起其利益受损而提出报告,加拿大贸易法庭可以接受财政部委托对此进行调查。加拿大关税委员会还可能根据“关贸总协定”中有关反补贴和反倾销税的规定,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公开调查,并向政府提出建议。政府可根据建议撤销有关产品的普惠制关税或制定关税配额,以避免加拿大受损。例如:1975年8月28日至1979年12月31日,暂时中止过胶鞋、胶靴的优惠待遇;1977年2月5日至1979年12月31日暂时中止过16时及16时以上显像管的优惠待遇。(4)原产地规则。采用原产地百分比标准。对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要求进口成分(包括来源不明的原料或零部件)的价值不得超过已包装好、准备运往加拿大的产品的出厂价的40%,对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则允许不超过60%。实行“给惠国成分”,并自1983年起实行“全球性原产地累计”。根据上述规定,产品中含有的从加拿大或其他受惠国进口的原料和零部件以及运输包装的价值均可视为受惠国的原产成分而不作进口成分来计算。实行直运规则。加拿大政府于1982年4月22日正式公布了“对中国进行关税豁免的法令”,允许中国卖断香港的商品经香港再转口至加拿大时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但必须符合两项条件:一、产品必须是中国原产的,并持有中国出具的格式A原产地证明书及海关发票,上述单证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二、产品应从香港直运加拿大港口,送交加方收货人。加拿大海关接受国际间通行的格式A原产地证明书。证书有效期为2年。受惠产品若是完全原产的产品,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栏)填“P”;若是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品,则填“F”;若是采用了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则填“G”。非贸易性的个人物品或旅游者行李物品,价值不超过250加拿大元的,不需出具格式A证书。对于手工艺品,除出具格式A证书外,还须出具“手工制品证书”,其证书格式是加拿大政府规定的。(5)受惠国家和地区。共161个。中国自1980年1月1日起成为加拿大普惠制的受惠国。1982年4月,加拿大财政部决定,给原产于中国的扇子、屏风、木漆器、植物纤维制成的墙画、剪纸和石灯等6种手工艺品以普惠制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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