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普惠制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86页(2530字)

又称日本特惠税给惠方案。日本政府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关税待遇的实施办法。自1971年8月1日起实行。1971年8月1日至1981年3月31日为第一个十年,从1981年4月1日至1991年3月31日为第二个十年,从1991年4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为第三个十年。目前方案要点如下:(1)给惠产品范围。农业和渔业产品有77种(以HS四位数品目号计)例如:观赏,鲤鱼和金鱼除外,部分重制鱼和鱼罐头,部分甲壳类、软体动物类产品,供制药用的动物腺体产品,供装饰用的剪枝花、枝叶,部分蔬菜,蘑茹和蕈类,泡菜,可可果及其制品,杏仁、榛子等坚果,部分水果及蜜饯,咖啡、茶叶,调料,动植物油籽及其分馏物,燕麦,紫菜等食用水生食物,竹子,部分制帚、制刷植物材料,丝瓜络植物产品,甘油,蜂蜡,糕点,果汁,酱油,饮料,啤酒,葡萄酒、米酒、杜松子酒,饲料制品等。工业产品除了27个HS四位数品目号以外的产品,都给惠。这27种产品主要包括部分石油产品,部分皮革或合成革产品,如表带,手套,家、野兔、绵或山羊的整张毛皮,部分胶合板,非供零售的丝线、棉纱线,坯布,部分印染棉织物、起绒织物、纱罗,部分鞋等。(2)关税削减幅度。对给惠的农产品,大部分(约三分之二)是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减税,少数(约三分之一)全免。对给惠的工业产品,原则上予以免税待遇,仅对其中的“选择性产品”(多为较敏感的商品)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削减50%。(3)保护措施。对于给惠农产品没有优惠数量限制。对于大多数给惠工业品,也没有优惠数量限制,但对少部分工业品实行最高限额和国家最大额度。即,将这部分产品分为145组,分别规定优惠进口的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的数量是按财政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进行计算而确定的。其计算公式为:对于敏感性一般的产品,最高限额等于1982财政年度从受惠国进口的总额加上在前两个财政年度里从非受惠国进口的总额的10%;对于敏感性较强的产品,最高限额等于上个财政年度的最高限额的106%,或上个财政年度的最高限额的103%,或上述财政年度的最高限额。日本的最高限额是全球性的最高限额,所有受惠国在平等的基础上使用。每个受惠国可享用的“国家最大额度”现为最高限额的1/4。日本对最高限额和国家最大额度的管理原则是先来先得,额满为止。当某产品组的最高限额使用完毕时,可能即对该产品的进口恢复正常征税,不论产品来自何受惠国;当某个受惠国的某产品组的优惠进口量超过该组产品(全球性)最高限额的1/4(即国家最大额度)时,该受惠国的该项产品在本财政年度内不能再继续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最高限额和国家最大额度有按日管理、按月管理和预先分配三种管理方式。按日管理的有36个产品组,当这些产品组的优惠进口量超过其最高限额或国家最大额度时,就从超额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恢复征收最惠国关税。按月管理的有66个产品组,当这些产品组的优惠进口量超过其最高限额或国家最大额度时,从次月的第一天开始恢复征收最惠国关税。预先分配最高限额的有24个产品组,即,在每个财政年度之初,日本政府将这些产品组的最高限额预先分配给经营这些产品的日本进口商,由他们掌握使用。因此,这种预先在进口商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具有关税配额之性质。对于最高限额和国家最大额度,允许灵活掌握。即,对于没有威胁或损害日本国内工业的产品,当其优惠进口量达到最高限额或国家最大额度之后,仍可允其继续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直至后来下令停止优惠进口为止。这种灵活性适用于有最高限额的50个产品组和70个产品组的国家最大额度。此外,日本也保留对其方案下的给惠产品在一定情况下暂停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例外条款,并采用优惠差别待遇。如果某受惠国的某种产品在国际市场中显示了强大的竞争力,对日本国内工业产生严重影响,日本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取消对该国该项产品的优惠待遇。(4)原产地规则。实行原产地加工标准,订有“加工标准”。实行“进口成分”规则。即,凡受惠国全部使用从日本进口的原料、零部件制得的产品,或既使用从日本进口的原料、零部件又使用受惠国本国原料、零部件制得的产品,可视为该受惠国的原产品。在确定使用从日本进口料件所制得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被使用的日本进口原料、零部件可作为该受惠国的原产成分加以计算。但部分皮革制品,箱包,部分鞋、帽,专供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玩偶,智力玩具等不适用于给惠国成分规则,列入该规则的排除清单,计有8个产品组。对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实行区域性原产地累计。接受国际间通用的格式A原产地证明书。一般要求在出口时签发,至迟在提单日期后十天内签发。受惠产品若是完全原产产品,证书第8栏填“P”;若是含进口成分的原产品,则填“W”,下跟其协调编码制度的四位数品目号。输往日本的产品,海关价值不足20万日元的,不需出具格式A证书。使用了从日本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产品,还需出具“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明”作为格式A证书的附件,并将其编号填入格式A证书第4栏(供官方使用栏)内。采用原产地累计的产品,还需出具“累计制作或加工证书”,并在格式A证书第4栏内注明“CASEAN”和累计制作或加工证书的编号。格式A证书、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明和累计制作或加工证书均由受惠国政府授权机构签发。在我国,则是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受惠国产品必须直接运往日本,途中不得经过其他国家的领土。若因运输需要,产品经过了非出口受惠国的领土,只要未进行加工处理;或在保税区内为转换运输工具而暂时储存时,只要在过境国海关当局的监督下;或从受惠国运往他国进行展出的展品,展出后销售到日本,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或在保税区内举办展览,展品一直处于展出国家海关当局的监督之下的,均仍有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5)受惠国家和地区共153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凡列入给惠产品范围的,HS编号152190项下的蜂蜡除外,全部免税;除HS四位数品目号为5307的黄麻纱之外,优惠进口均不受最高限额和国家最大额度的限制。中国自1980年4月1日起成为日本普惠制的受惠国。(6)有效期为十年,每个财政年度修订一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