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0页(1243字)

调节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一项多边国际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全文共有一个前言和四个部分,共38条,其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参加该协定缔约方权利与义务的原则与规定以及对承担义务的例外情况的原则与规定。在总协定文本的前言中,对总协定的宗旨与目标作了规定。主要是:通过多边关税贸易谈判及解决争端以实施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大幅度削减关税,限制或消除其他贸易壁垒措施,最终求得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交换,改善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为目的。(参见“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文本”)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1948年1月1日生效。40余年来,总协定在调节世界经济贸易关系方面,促成多边贸易谈判方面,监督其成员对总协定规则的实施方面,谴责和限制阻碍贸易发展的各种非关税措施方面以及调解和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迄今为止,总协定已经主持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前五轮着重在关税减让方面,而后三轮除了继续进行关税谈判外,还就贸易中出现的形形色色非关税措施进行谈判,制订有关守则予以实施,特别是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内容更为广泛,规模更为巨大,除过去未决的议题外,还涉及以往从未讨论过的三个新议题,即: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以及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自总协定生效以来,世界贸易已有了长足的进展,世界贸易量扩大十余倍。总协定的正式成员从最初的23个增加到103个(1991年10月为止),另外还有所谓“总协定的联系国”29个,(参见“关贸总协定的联系国”)。这些正式成员和联系国的对外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85%以上。通过总协定的各轮谈判,工业化国家对工业产品所征收的关税作了大幅度削减,已降到很低(平均4%左右)的水平,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促进其经济发展是有益的。从总协定的产生背景、(参见“原始缔约方”)宗旨、目标、活动、作用以及总协定本身根据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和形势变化对其条款及规则所作的重大修改与补充来看,它是目前世界上调节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其作用甚至比其他两大支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更为广泛。它已发展成为一个在国际上以法律形式提供一套国际贸易与贸易关系规则和程序并对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作具体规定的体系;它既是一个贸易谈判及对其法律框架进行修改的场所,又是一个调解和解决争议的机构,而且是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以合作态度来解决它们之间的贸易关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一个国际论坛。它同联合国有联系,但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实际上,它已从开始时签订的一个临时多边协定发展成为事实上的国际组织。我国是总协定原始缔约国之一,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三十多年来中断了与它的联系。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于1986年7月向总协定递交了恢复我国在总协定原始缔约方地位的申请,并积极而全面地参加了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我国的席位恢复问题,迄今仍在审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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