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的联合行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5页(498字)

关贸总协定有关缔约方采取联合行动的规定,体现在总协定文本第25条。该条一开始就规定:“为了贯彻实施本协定内涉及联合行动的各项协定,以及,一般地说,为了便于实施本协定和促进实现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各缔约方代表应随时集会。本协定中谈到各缔约方采取联合行动时,一律称为缔约方全体。”(参见“缔约方全体”)该条清楚地阐述了缔约方采取联合行动的目的与任务。该条款继而规定,每一缔约方在缔约方全体的各种会议上均有一票投票权;缔约方全体的决议,一般采用多数票通过的原则,但是,“在本协定其他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方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但这项决议,应以所投票的2/3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方的半数以上。”缔约方全体还可采取同样的投票方式来规定“须采用其他投票方法来解除承担义务的某些特殊情况以及制定为实施上述规定所必需的某种标准。”缔约方全体根据总协定本条款规定于1948年召开了第一次缔约方全体大会,以后在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形成了制度。1991年12月3-4日在日内瓦召开了第47届缔约方全体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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