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总协定成员参加总协定谈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9页(755字)
关贸总协定关于非总协定成员参加贸易谈判的规定。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发展,总协定的谈判已逐渐地对不是总协定正式成员的国家(地区)开放。这种吸收非总协定正式成员参加谈判的目的在于使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在日益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中更有效力和更具权威性,从而使谈判发展成为一种在贸易关系方面进行自我调节的手段。目前,世界上参加关贸总协定谈判的非正式成员至少有三种类型:临时成员方;事实上适用总协定规则的国家(地区);观察员。在1967年建立发展中国家贸易谈判委员会时,规定所有发展中国家(地区),不论是否总协定正式成员都可以参加。1973年7月30日总协定代表理事会成立多种纤维协定(MFA)谈判小组也对非总协定成员开放。目前已有5个非总协定成员加入了多种纤维协定,其中包括我国(1984年1月18日参加了该协定)。1973年9月14日发表的《东京宣言》邀请所有国家(地区)参加东京回合。哥伦比亚、墨西哥和菲列宾这三个国家参加了东京回合的关税谈判,同时也进行了他们加入总协定的谈判。1986年9月乌拉圭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对乌拉圭谈判的参加范围作了如下规定:(1)谈判将对下列国家开放:①所有缔约方;②临时加入的国家;③已在不迟于1987年4月30日宣布准备加入总协定和参加谈判的实际适用关贸总协定规则的国家(地区);④已在代表理事会例会上通知全体缔约方准备就其作为缔约方资格的条件进行谈判的国家(地区);⑤已在1987年4月30日以前开始加入总协定程序并准备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其加入条件的发展中国家(地区)。(2)但是,关于总协定条款的修改或实施或关于新条款谈判的参加范围,只对正式缔约方开放。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派政府代表团全面参加了这一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