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贸易政策审评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99页(750字)
总协定对缔约方的贸易政策与行动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作用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与审议和机制。这种机制是加强总协定体制运行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乌拉圭回合中,谈判各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建立一项对缔约方贸易政策进行审评的机制。通过协商,在日内瓦中期审评会议结束后发表的回顾与总结中,部长们就建立审评机制达成协议,对审评机制的目的、报告程序、审评周期、审评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关于目的,部长们认为:“旨在敦促各缔约方遵守关贸总协定的制度、纪律和义务,并通过对缔约方的经济政策与行为的理解和提高透明度,更加顺利地发挥多边贸易制度的作用。”关于报告程序方面,部长们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定期向其他缔约方作出报告,缔约方一经接受审评,就须在当年呈送首批详尽的报告。在正式推行审评机制后,其他缔约方的首批报告必须在4年内递交,不可迟延。在审评周期方面,部长们决定,对4个最大的贸易体(欧共体作为1个贸易体)每两年审评一次,另外有16个贸易体须每4年审评一次。除了对最不发达A缔约方可能制定更长审评周期外,对其他缔约方每6年审评一次。在机构方面则规定,政策审评在关贸总协定代表理事会定期的特别会议上进行。理事会将针对缔约方关心的外部环境、广泛的经济和发展需求以及政策目标展开讨论,对缔约方的各项贸易政策和行为进行评估。此外,中期审评的总结与回顾中,对理事会进行审评时所根据的文件、审评机制的实施与评析以及对国际贸易环境发展的监督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乌拉圭回合的总协定体制作用谈判组于1990年7月呈贸易委员会报告中,除确认了以上建立政策审评机制有关内容外,还提到谈判组就“把贸易政策审评机制扩展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达成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