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政府在申诉程序上的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17页(410字)

关贸总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为充分考虑出口商的申诉意见而对用户政府所确定的义务。为确保装船前检验所采用的程序和标准及其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就必须使出口商有充分的机会申诉意见、及充分地考虑出口商的意见。为此,该协议对用户政府规定的义务有:(1)用户政府应确保其所委托或授权执行检验的装船前检验机构在实施检验之前就确立对出口商所提出的申诉意见加以接受、考虑和作出决定的程序,有关这一程序的详细资料应及时向出口商通告。(2)装船前检验机构应指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在有关的城市或港口设立装船前检验机构的办事处,以便在营业时间里接受和考虑出口商所提出的申诉意见。(3)装船前检验机构只接受和考虑出口商以书面形式提交的关于事实、申诉意见或解决建议等方面的意见。(4)装船前检验机构在接到出口商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后应积极慎重地加以考虑、并尽可能快地作出决定和向出口商通告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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