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规避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4页(983字)

进口国当局为制止出口商采取种种手段逃避被征收反倾销税而作出的立法规定。近年来,许多进口国立法当局为防止出口国厂商利用种种手段来逃避该国反倾销法的制裁(即征收反倾销税),纷纷对其反倾销法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加有关防止规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条文。防止规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主要有:(1)在某些情况下,有关当局可把在进口国进行加工装配的零部件包括在适用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范围之内,其条件是:①在进口国用零部件加工或装配的产品同被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进口产品一样;②当事人在进口国从事同类产品的加工或装配活动,该当事人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系或者有契约性协议,而他们的出口产品是受固定反倾销税制约的;③用于加工或装配相同产品所需部件的价值,以及来自适用固定反倾销税的国家的零部件的价值,相当于或超过在进口国加工或装配相同产品的总价值的一定比例;④在进口国加工或装配相同产品所使用的关键零部件来自于适用固定反倾销税的国家;⑤有确切证据表明零部件的进口来自于适用固定反倾销税的国家,其目的是在进口国进行加工或装配,并且当事人进行的加工或装配活动自征收固定反倾销税以来已经形成或者已大大得到了加强。(2)在一定条件下,有关当局可将在一国加工或装配的产品,而不是在适用固定反倾销税的国家的产品,包括在对进口产品适用固定反倾销税的范围之内。(3)有关当局可根据规定,将固定反倾销税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被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产品的零部件的进口,或者根据规定,扩大到在第三国加工或装配的产品,只要他们决定这种扩大范围与先前对生产同进口产品一样的产品的国内工业造成损害的裁决是一致的,而该进口产品是受固定反倾销税制约的。(4)有关当局根据规定于开始调查之日起进行调查时,如果调查关系到某些特定情况,例如,零部件以一种在进口国被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产品形式向进口国出口,其目的是在进口国由一个与零部件生产商有关的当事人加工或装配成一个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一样的产品,并且该零部件的价值占在进口国加工或装配产品总价值的一定比例i可采取临时措施(如预扣估价额)。(5)在上述(4)的任何情况下,如果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的最终裁决,固定反倾销税可溯及既往地适用,从临时措施已经适用的时期开始,而不论损害的最终裁决是否依据损害的威胁或严重阻碍一个产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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