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25页(328字)

进口国代表其他国家(地区)对某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的诉讼。《反倾销守则》第十二条规定,代表第三国进行反倾销诉讼的申请应由要求诉讼的第三国当局提出。这种申请应该有进口产品倾销的价格资料作实证,并有详细资料证明所声称的倾销正对该第三国国内的有关产业造成损害。第三国政府应全力协助进口国当局取得他们可能进一步需要的资料。进口国当局在审议该申请时,应考虑所声称倾销的结果在总体上对第三国有关产业的影响,即不应单从所称倾销对进口国该产业出口的影响,或单从对整个产业出口的影响来估计这种损害。关于是否受理诉讼案件应取决于进口国。如果进口国决定准备采取行动,进口国应主动与关贸总协定缔约各方接触以取得他们同意此种行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