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04页(823字)

第四十二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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