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99页(3289字)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4月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亿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的或补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五)审议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七)其他应由常务委员会准备的事项。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通过大会计划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通过关于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组织代表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计划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计划预(决)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大会新闻发言人;

(三)会议日程;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问题如果涉及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有关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召集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计划和预(决)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任务时还可设立法规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视其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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