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87页(665字)

法院职能活动的统称。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各级、各类法院以确定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大小和具体刑罚之有无及其范围为目的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法院行使国家刑事审判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合称。所谓审理,就是依法把案件证据和事实审查清楚;所谓判决,就是根据已经查清的证据和事实,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处以刑罚,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审理是判决或裁定的基础,判决或裁定则是审理后的结论。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各项任务都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实现和完成的。其组织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有两种:独任制和合议制,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此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审判的特点看,我国是属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即审理活动采取一种积极主动的姿态,审判的任务,是全面审查核对各种证据,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据此作出判决或裁定。在有些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法院的审判主要体现在判决上,审理的过程虽然要在法院(或曰法官)的参与和形式上的指导下进行,但提出证据,说明事实的工作要由控诉一方或辩护一方完成。在我国,刑事审判的任务是使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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