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贴补税的征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0页(522字)

对构成贴补案成立的产品征收反贴补税。根据《贴补与反贴补协议》规定,征收反贴补税由进口缔约方政府当局作出决定。在所有缔约方的领土内征收反贴补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还应建立相应的程序,使有关当局能考虑到国内其他利益集团(包括调查所涉及的进口产品的消费者和工业用户)的意见,这些集团的利益可能会因实施反贴补税而受到不利的影响。对进口产品征收反贴补税,如果较低的反贴补税额足以能抵消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则反贴补税额应低于贴补额。贴补额应以每单位出口产品所得到的贴补来计算。对来自任何地方的、被确定是受贴补并造成损害的产品,应以适当的税率,无歧视地征收反贴补税。对于来自已经撤回贴补或者已根据《贴补与反贴补协议》规定作出承诺或担保的供应国的产品应予以例外。如果某一出口商的出口产品已经被征收反贴补税,但该出口商从未在实际上接受过任何调查,可应其要求而快速进行调查,以便调查当局能尽快地为其出口产品个别确定反贴税率或免于对其征收反贴补税。在磋商之后,若某一缔约方确定有关贴补的存在及其贴补量,以及由于贴补而使受贴补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损害,该缔约方可按本条规定实施反贴补税,除非有关贴补已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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