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贴补临时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0页(425字)
反贴补行动中的一个步骤。《贴补与反贴补协议》第五条规定,只有在初步确立了有关贴补的存在,并且受贴补进口产品已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威胁之后,才可以采取临时措施;除非调查当局认定为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造成损害、采取临时措施是必要的,否则不能采取临时措施。采用临时措施应限定在尽量短的时期内,不得超过四个月。临时措施可采用临时反贴补税的形式。临时反贴补税由按初步确定的贴补额所存交的现金存款或债券来担保。若最终确定的反贴补税额高于现金存款或债券所担保的金额,则对超出部分不应再征收;若最终确定的反贴补税额低于现金存款或债券所担保的金额,则对于多收部分应尽快地退回存款或债券。在确定“损害威胁”或“实际阻碍”(但不是损害)之后,只能自确定之日起征收反贴补税,在采取临时措施期间所提交的现金存款或债券担保都应尽快地退回。若最终的结论是否定的,在执行临时措施期间所提交的现金存款或债券担保都应尽快地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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