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以及反贴补税裁定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1页(871字)

在反贴补调查的各个阶段,由有关当局将必要事项(包括裁定)通知有关当事人和公之于众的通知以及对该通知的解释和说明。(1)当调查当局确信有充分证据表明有必要发起某项调查,应向其产品被提交调查的某一或某些缔约方、为调查当局所知的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和各指控人进行通知并予以公告。公告发起调查应完整地包括:出口国名称及调查所涉及的产品、发起调查的日期、对调查所涉及的贴补行为作说明、对造成所提及的损害的因素作简要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人投寄陈述意见的地址和时限。(2)调查当局对于任何初步的或最终的肯定的或否定的裁定、任何关于接受承诺或终止承诺或撤回承诺的决定,都应予以公告,并送交其产品被裁定或承诺所涉及的各缔约方和其他已知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接受承诺从而撤销或中止调查的公告应包括有关承诺的非机密部分。(3)采取临时措施的公告应就初步确定存在贴补和损害的理由作出说明(在无单独的初步损害确定及其相关通告的情况下),并在考虑到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说明导致决定接受或拒绝有关意见的事实情况和法律依据,特别要明确:供应商的名称或被牵涉到的供应国名称、关于足以对其采取关税措施的产品的说明、贴补规模和确定存在贴补的理由、作出采取临时措施决定的主要理由、以及在不存在确定损害及其有关情况的单独通告的前提下,要说明导致作出损害确定的事实根据,包括除了在确定损害时已经考虑过的受贴补进口产品以外的各种情况。(4)对征收反贴补税或接受承诺作出肯定性决定之后,在考虑到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中止或结束调查的公告应包括导致采取最终措施或接受承诺的所有的事实情况、法律依据和其他理由,特别应包括:供应商的名称或被牵涉到的供应国名称、关于足以对其采取关税措施的产品的说明、贴补规模和确定贴补存在的理由、作出征收反贴补税或接受承诺决定的理由、接受或拒绝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意见或要求的理由、以及在不存在关于损害确定及其有关情况的单独通告的前提下,要说明导致作出损害确定的事实根据,包括除了在确定损害时已经考虑过的倾销以外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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