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技术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2页(366字)

《政府采购协议》中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定,是该协议的重要条款之一。该协议第四条规定:(1)拟订、采纳或适用说明所购产品特征的技术要求,诸如质量、性能、安全度、试验及试验办法、符号、术语、包装、商标及标签以及采购实体规定的合格证明要求,既不得故意给国际贸易设置障碍,也不得在实际上给国际贸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2)采购实体规定的技术要求应是性能方面而不是设计方面的,并且应以国际标准、国家技术规定或公认的国家标准为依据。(3)除非无法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要求,或有“相当于”这类措辞,否则不应要求或提及商标或名称、专利权、设计或型号、具体的原产地或生产者。(4)为防止在实际上妨碍竞争,采购实体不得要求或接受某一家可能在该实体采购中获得商业利益的公司在准备具体采购要求中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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