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者资格审查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3页(375字)

《政府采购协议》中有关对供应者资格审查的程序性规定,是实施政府采购行为之前的重要步骤。根据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待遇的规定,各实体在审查供应者资格时不得在外国供应者之间或本国和外国供应者之间进行区别对待。对供应者资格审查程序的规定主要是:(1)参加投标程序的条件应及早予以公布,对有兴趣的供应者进行资格审查,除了查验资格证件之外,还包括资金担保、技术资格和确定供应者的资金,商业和技术能力所需的资料。(2)对于要求参加某一特定拟议采购活动的供应者,虽尚未通过资格审查,但只要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资格审查程序者,也应予以审议。(3)持有合格供应者固定名单的各实体应保证申请投标的合格供应者在不太长的时间里被列入名单。(4)对业已提出申请成为合格供应者的供应者,各有关实体将有关决定通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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