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4页(534字)
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通过的协议之一,在乌拉圭回合中又经修改。该协议旨在通过简化和协调进口商们为得到进口许可证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减少使用阻碍贸易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第一条规定各国在进口许可程序运用上应是中性的,并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管理。有关填写程序的规定和内容,政府应予公布,并送总协定秘书处。申请表格和程序应尽量简便,应给申请者以合理的时间提出申请,应使申请者基本上在各种情况下都只和一个行政部门打交道。书面材料上的细小错误或价值、数量上的微小差别不得成为拒绝许可的理由。在外汇的取得上,许可证持有者应与不需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待遇相同。总而言之,该协议具有非歧视性和透明度的特征。协议第四条规定,协议项下设立进口许可证委员会,由每一缔约方的代表组成,为协议的实施或促进其目标进行磋商提供机会。有关实施协议的磋商和争端的解决,按照总协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协议还规定了对于审查协议的实施、修改协议文本和退出协议等事项。该协议执行得较为顺利,在缔约国之间还没有发生过重大的有关许可证方面的问题。有关许可程序的主要问题存在于非缔约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里,他们将许可的要求作为一种任意采用的保护形式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