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进口许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5页(414字)

一经申请便可迅速获得的进口许可证。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程序不得使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货物受到限制性影响。在无其他合适的程序时,采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是必要的。只要存在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环境,或在未找到更适当的办法来达到根本的管理目的时,可继续使用自动进口许可证。履行了进口国法律要求的,从事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证有关产品的进口业务的任何个人、商号或机构,都同样有资格申请和取得进口许可证。在海关放行货物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内,都可递交进口许可证的申请书。如递交的进口许可证申请书的手续是完备的,就应在管理上可行范围内于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核准,但最多以10个工作日为限。通过使用“自动”进口许可程序,政府部门可以经常收集有关进口的统计和其他具体资料,其方法相对节省而且有效。此类许可证与内部商品流通的限制毫无关系。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发放是自由的,并在时间上也不会有拖延,即一经申领便能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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