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程序协议的生效、修正和退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5页(292字)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中有关该协议的重要程序的规定。该协议第五条规定,协议于1980年1月1日对届时已接受或加入该协议的各方政府生效,对其他各方政府应于其接受或加入该协议之日起的30天后生效。根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各缔约方可对该协议提出修正。在各缔约方根据进口许可证委员会制定的程序一致同意修正,修正应在任何一方接受后,方能对接受修正的任何一方生效。任一缔纺方可退出《进口许可程序协议》。退出应于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有关退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天后生效。收到此种退出通知后,任一缔约方可要求立即召开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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