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5页(512字)

关贸总协定体系内约束民用航空器贸易的协议。它是东京回合中唯一谈判成功的一项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取消和尽最大可能减少对民用航空器贸易有影响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民用航空器以及零部件和有关设备的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化。该协议要求自1980年起,逐步取消民用航空器产品、零部件和维修备件进口的所有关税及类似费用。该协议还规定,根据商业与技术因素选择供应商,自由购买民用航空器;对民用航空器贸易适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和《贴补与反贴补协议》;以及不得以任何与关贸总协定不符的方式适用数量限制或要求进口许可证以限制民用航空器的进口。该协议力求消除在生产、销售和发展民用航空器方面由于政府支持国内对航空工业的贴补以及使用特殊的鼓励方法、因而对民用航空器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尽管协议认为这种政府支持本身并不是对贸易的一种干扰。该协议还鼓励航空工业技术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协议本身表明,它为民用航空器贸易提供了方便。并且因为它具有非歧视性,为民用航空器活动及其生产者参与扩大世界民用航空器市场提供公正而平等的竞争机会,所以它对关贸总协定的成员,不论它们是否是该协议的缔约方,都带来了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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