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8页(630字)

东京回合关于国际肉类贸易的协议。当今世界上从事肉类进出口的主要国家,除了发达国有,还有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博茨瓦纳、保加利亚、巴西、哥伦比亚、肯尼亚、墨西哥、巴拉圭、罗尼亚、斯威士兰、坦桑尼亚、乌拉圭和南斯拉夫。肉和活动物的生产和贸易对很多国家的经济具有非同小可的重要性。《牛肉协议》的宗旨是:通过逐步取消对肉类和活动物贸易的障碍和限制,改进国际贸易体制,推动国际肉类及家畜市场与贸易的扩展和国际合作,使其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进口者和出口者,以促进国际肉类和家畜市场的扩大化、自由化和稳定化;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可能性,特别是通过确保牛肉和活动物市场长期稳定的办法,使发展中国家在这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的收益。达到上述目的的方法主要包括一是市场开发信息系统,一是讨论和协商该领域内所有重大问题的程序。前者是信息的获得为市场分析提供了基础,这样有助于协议参加国对其肉类生产和出口市场及贸易发展作出判断。后者是,协议参加国集体参与肉类生产和贸易方面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协商,这样能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该协议有关对待合作的规定的相当重要。根据对国际肉类形势的估计和审查,协议项下设立的“国际肉类理事会”认为,要采取措施对威胁破坏正常的市场变化进行调整。经理事会同意推荐给参加国政府考虑的调查措施有各种各样,只要这些措施能用以改进整个肉类市场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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