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37页(431字)

《国际乳制品协议》中关于对发展中国家有关食品援助的专门规定。该协议第五条规定了协议参加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的事宜。根据协议的目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食品援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乳制品。作为捐赠给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救济或为其福利事业用途的出口以及其他的正常商业之外的交易,均要依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剩余物资处理原则和协商义务》的规定进行。国际乳制品理事会需与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处理剩余物资小组协商委员会密切合作。《国际乳制品协议》参加国每年将它们尽实际可能捐赠的规模、数量和目的地提前通知理事会。捐赠的形式可能是双边的或是通过联合计划或通过多边方案,特别是世界粮食方案。参加国要避免对正常的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的格局进行有害的干预。关于奶粉的议定书的价格条款不适用于向发展中国家捐赠的出口或以救济、开发食品以及福利为目的的出口。关于奶油和乳酪这两个议定书中没有食品援助条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