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1982年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3页(1010字)

关贸总协定第38次部长级会议宣言中有关争端解决部分的决议。这一决议充分肯定了东京回合谈判对争端解决程序的补充和完善(参见“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协议”和“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习惯做法的公认准则)。但为了更有效地发挥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各缔约方部长们在决议中就一些有关的问题进一步达成了一致,其主要内容有:(1)如果未能通过磋商而使争端得到解决,任一争端当事方在取得其他当事方的同意之后,要求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或由总干事提议的有影响力的人士来担任调解任务。这一调解过程应迅速有效地进行,总干事将向理事会报告调解结果。调解过程不得影响任一争端当事方在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程序中的权利;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任一争端当事方都可向缔约方全体就争端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2)如果由于客观困难而不能够在30天内成立专家小组,总协定总干事应尽早地向理事会说明情况,以便采取适当措施尽快成立专家小组。(3)各缔约方应积极地向总干事提供能够担任专家小组工作的专家名单,如果专家小组成员不是常驻日内瓦的代表,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旅费及补贴)均由关贸总协定预算支付。(4)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应向专家小组提供充分的帮助,特别是在有关的法律、历史及程序方面提供咨询意见。(5)对专家小组的授权应足以使它能够对违反总协定规定和利益损害作出明确结论。如果就以上两方面作出了肯定的结论,专家小组须向缔约方全体提出解决意见。(6)专家小组应尽快完成工作,如果在3个月内难以对紧急诉案作出结论,应尽早向理事会说明情况,并尽一切力量加速工作进程。(7)缔约方全体应立即审议专家小组报告,在正式作出裁定或提出建议之前应向有关缔约方提示,以便使其有时间考虑执行问题。(8)缔约方全体的建议或裁决的目标应是根据总协定的规定促成满意的解决,理事会应定期就建议或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有关缔约方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理事会报告执行情况或说明不能执行的理由。如果建议或裁决未被执行,任何有关的缔约方均可要求缔约方全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9)缔约方全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暂停履行义务作出授权。(10)争端当事方均可参预缔约方全体对专家小组报告的审议,包括对建议、裁决或报复措施的审议,审议应充分考虑各争端当事方的意见,但任何缔约方均不得为争端解决程序制造障碍,或以其参预行为破坏关贸总协定的利益与义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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