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与义务平衡的恢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4页(698字)

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首要目标。这一程序的最终目的不是判明谁是谁非、或谁应对什么事情负责任,也不是要对违反总协定规则的行为进行惩罚,而是要在争端各方之间达成一种谅解,即找到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在争端各方之间恢复或重建利益与义务的平衡,并尽可能地减少争端事项对国际贸易的消极影响。由于许多方面的利益和义务都是能够相互补偿的,恢复或重建利益与义务平衡的途经是有很大选择余地的,因此磋商是整个争端解决程序的枢纽。如果争端各方的磋商尚不能达成满意的利益与义务的调整办法,还可以要求某个机构或有影响的人士出面以多方位的选择进行调解。即便争端各方的所有磋商努力均告失败、并将争端提交给缔约方全体进行处理(即进入争端解决程序的最后阶段),最终认定其中某一缔约方所实施的措施与关贸总协定的纪律不符,并对其他缔约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缔约方全体的首要目标就是谋求实施违约措施的一方撤销违约措施;如果立即撤销违约措施难以实现,则要求违约方确定撤销日期(即违约措施只能是暂时的),并为此而对其他缔约方在其他方面的利益上作出补偿,这一首要目标仍然是为了恢复或重建利益与义务的平衡。最后,在违约方拒不接受争端解决建议或裁决的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可授权因此而受害的缔约方暂停对违约缔约方履行义务(即减少向对方提供利益),这既是一种报复措施、也是一种保持利益与义务平衡的措施。40多年来,在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中,以互相暂停履行义务来保持利益与义务平衡的办法极少使用,99%的争端都是通过利益调整和维持利益水平的办法得到了解决,并恢复或重建了利益与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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