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实施惯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5页(768字)

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在多年的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性实施过程。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明确规定缔约方全体对于提交给它的任何事项应立即进行调查,但实际上,缔约方全体总是将调查工作委托给争端解决工作组或专家小组去处理,其中委托专家小组的做法自1952年起就成了关贸总协定的一项一般性惯例。如果争端各方在专家小组调查期间通过磋商达成了解决办法,专家小组只需向理事会报告争端已告解决,争端解决程序便随之终止,但此时与争端事项有利益关系的任何非争端直接当事缔约方均有权询问并被告知争端各直接当事方是如何达成、及达成了什么样的解决办法。实际上大多数争端最后都是以争端各方达成和解而告结束的。如果经过磋商不能达成和解,专家小组便须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对争端事项的裁决及处理建议。专家小组的书面报告通常包括对争端事项的事实裁定、对总协定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对解决争端所提出的建议或裁定、以及建议或裁定所基于的理由。专家小组报告中所提出的裁定或处理建议须经缔约方全体审批,但习惯上都是由理事会根据缔约方全体在某些方面的授权代行审批,一经批准便能在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下产生法律效力,因为该条款规定:只有缔约方全体才可向“它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者酌情对争端事项作出裁决”。实际上理事会从来没有否定过工作组或专家小组所提交给它的报告。理事会还要对所批准的裁定或建议的实施进行监督,定期对有关缔约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理事会可酌情批准对拒不执行裁定或建议的缔约方采取的报复措施(即以减少义务来恢复利益与义务平衡的措施),被实施报复措施的缔约方可以在60天内作出退出关贸总协定的选择。在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中,采取报复措施的情况极为少见,也从末有任何缔约方因此而有退出关贸总协定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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