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45页(461字)

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关于对争端裁决或建议的执行进行监督所作的规定。缔约方全体有责任对其所提出的争端解决建议或所作出的裁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果有关的建议或裁决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未能得到执行,受其损害的任何缔约方可再次要求缔约方全体出面干预找出其他适当的解决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争端各方往往又会重新进行磋商谈判,而此时投拆缔约方在磋商中就会占有明显有利的地位。在此情况下缔约方全体通常是暂不表态,俟争端各方的关系出现松动时再作主张。持这种态度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一国(地区)政府中对引起争端的措施持反对意见的人想要压倒拥护此措施的人,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反对继续实施引起争端的措施的人士可以针对由于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纪律而在国际上招来谴责而据理说服其政府改变立场;没有一个政府(即便是大国政府)愿意看到自己在国际社会中持续受到谴责的局面。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监督程序实际上是一种集体的道德压力和政治压力,促使有关缔约方撤销那些被认定为与关贸总协定的规定不相符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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