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53页(344字)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关于能够享受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利益的人(即受益人)而制定的条款。协议规定各缔约方应将该协议各项条款所确定的、基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利益提供给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即所有具有缔约国国籍的、或在缔约国有正式营业所或正式登记的住所的自然人或法人。这与《196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年保护文学和艺术着作伯尔尼公约》、《1961年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等是相一致的。受益人可以亲自掌握和利用其发明创造所带来的权利,从而成为权利人,也可以将权利授权或转让给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利益是缔约方的国民,这一利益不管授权予或转让给任何人都将得到协议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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