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5页(259字)

1959年颁布、1978年最后一次修订的《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和《意匠法》(即外观设计法)的总称。主要内容是:(1)发明获得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专利的审查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3)在早期公开申请案后,从在日本实际提交申请案之日算起的7年之内,申请人可请求审查;(4)在最终批准专利之前,特许厅将公告批准决定并征求第三方异议;(5)在申请案被审查的过程中,申请人既可以请求把专利申请改为实用新型申请,也可以请求把实用新型申请改为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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