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专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5页(357字)

1980年颁布、1981年生效的《专利法》、1976年《国际专利条约法》、1968年《实用新型法》的总和。其主要内容是:(1)采取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制,即从专利申请之日起计18个月,即将其申请说明书公开;自提出申请之日起的7年内,如申请人要求专利局对他的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并交付费用,专利局才对该申请案进行实质审查;(2)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3)对许多国家不予保护的医药品、食品、化学物质的发明也可授予专利;(4)发明经审查批准为专利的决定公布后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就颁布的该专利提出书面异议,并附具理由,专利局据此作出批准或驳回决定;(5)有关专利的诉讼,如对专利局决定不服的申诉、宣布专利无效、撤销和颁布强制许可等事宜,均由联邦德国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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