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7页(197字)

又称服务标记、劳务商标。金融、运输、广播、建筑、旅馆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业务同别的服务业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1946年美国在它的第一个成文商标法(《兰哈姆法》)中,首次将服务商标的保护放到与商品商标同等的地位。后来不少国家在修订商标法时纷纷仿效,如1979年修订的联邦德国商标法。《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也写进了保护服务商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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