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9页(416字)

在决定商标权归属问题上兼采使用原则和注册原则。采用混合原则又有两种不同的做法。第一种是商标的所有权原则上属于商标首先注册人,但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各国规定的年限不等,如西班牙是3年,美国、奥地利是5年,英国是7年)提出指控,请求予以撤销。如法定期限已过,又无人提出指控,则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便取得无可争议的商标权。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具有确定商标权的初步证据的作用,过了法定期限后,才能成为取得该商标所有权的最后依据。目前,英国、美国、印度、加拿大、新西兰、科威特、奥地利、叙利亚、巴基斯坦、澳大利亚等国家都采用这种办法。第二种是在确认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所有权的同时,也允许首先使用该商标而未经注册的人继续使用。但商标首先使用人不能任意把商标使用权转让给别人,而只能是自己使用该商标或者只能将商标连同企业一并转让。目前,斯里兰卡、沙特阿拉伯、冰岛等国采用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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