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69页(201字)
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的原则。即谁先使用该商标,商标权就属于谁。在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中,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仅能从法律上起到申请和宣示的作用,但起不到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作用。采用这一原则使注册商标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商标注册人不利;而且一旦发生争议,不易查明首先使用商标的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目前,只有列支敦士登等少数国家采用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