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0页(289字)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由于用途、功能、原料、生产企业、销售场所具有某种共性,容易被消费者混淆出处,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一个企业生产的商品。对类似商品,不同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影响商标使用管理的正常秩序。因此,各国商标法都规定,不允许申请或使用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对于如何判定类似商品,各国的规定各不相同,有些国家采取直接由商标审查员或法官根据类似商品的定义、判例、商标的知名度、在使用中引起商品出处混淆的可能性等因素来判定,有些国家则明文列出类似商品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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