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2页(315字)

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根据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所得到的,只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许可人。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占使用许可;一种是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即许可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独占使用权具有排它性,许可人不能在相同地区或就相同的商品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一般使用许可,即许可人可以允许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其同一注册商标。一般使用许可不具有排它性。目前,我国商标法还没有独占使用许可制度,只有一般使用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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