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374页(660字)

为实行商标国际注册而签订的多边协定。于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签订的。1980年8月7日生效。该条约向所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批准书或加入书必须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保存。根据条约规定,凡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可以同时参加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条约,也可以只参加其中一个。截至1985年5月15日为止共有5个国家参加该公约(布基拉法索、刚果、加蓬、苏联、多哥)。商标注册条约的缔约国组成商标国际注册同盟,同盟设有大会,负责处理一切有关维持和发展该同盟及贯彻执行该条约的事项。商标注册条约共有正文47条,实施细则46条,还有一些关于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条约主要内容有:(1)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不要求先在所属国申请注册;(2)如果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符合本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要求,国际局即给予注册,在该局的公报上公布,并分别通知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和被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商标注册机关;(3)被要求给予保护的缔约国可以在15个月期限内(确认标记为18个月),驳回该国际注册,在期限内未加驳回的,即被视为已在该国注册;(4)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期为10年,可以无限续展;(5)申请人的商标从获准国际注册之日起,在任何时候同其在所属国的注册证是否被撤销都不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6)国际注册后的商标允许延续使用3年;(7)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使用的文字可以在法文和英文中任选一种。

分享到: